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第六条,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 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二,传真机 复印机,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 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经营场所的证明。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 盟 下同 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第十条,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 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 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 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 条例.第三章的规定 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第十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一,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二。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三、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 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第十四条 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 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 第十五条 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 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 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前款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二,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 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 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第十六条.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第十七条 旅行社按照,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 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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