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 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 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 接受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 为其差旅,考察 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 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 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 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第五条 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