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 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 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 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前款所列出境 签证手续等服务 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 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 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 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 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 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