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 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 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 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 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 休闲度假等事务.四 其他旅游服务.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 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 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 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条例 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 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