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旅行社的分支机构,第十八条,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 的名义从事、条例 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分社的经营场所 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 分社所在地地名和 分社,或者 分公司.字样、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 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 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 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 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第二十五条,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 财务 招徕 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财务 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