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立卷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二、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已有的,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四,将材料损坏,遗漏或者丢失。造成行政处罚案卷损失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案卷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二。明知所保存的行政处罚案卷面临损坏可能而不提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四,不按照规定借出。调出行政处罚案卷的 五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一 不制作或者不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卷的、二,损毁、丢失行政处罚案卷的,三 涂改。伪造行政处罚案卷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布或者销毁行政处,罚案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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