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立卷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二,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已有的 三 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四.将材料损坏,遗漏或者丢失。造成行政处罚案卷损失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案卷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二,明知所保存的行政处罚案卷面临损坏可能而不提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 四,不按照规定借出。调出行政处罚案卷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一、不制作或者不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卷的。二。损毁 丢失行政处罚案卷的,三。涂改,伪造行政处罚案卷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布或者销毁行政处.罚案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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