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立卷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二。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已有的,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四 将材料损坏 遗漏或者丢失 造成行政处罚案卷损失的。五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案卷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归档的、二,明知所保存的行政处罚案卷面临损坏可能而不提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四.不按照规定借出 调出行政处罚案卷的、五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价格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一。不制作或者不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卷的,二、损毁.丢失行政处罚案卷的 三.涂改。伪造行政处罚案卷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的规定公布或者销毁行政处、罚案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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