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立卷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二,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已有的。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四,将材料损坏,遗漏或者丢失,造成行政处罚案卷损失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案卷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归档的.二.明知所保存的行政处罚案卷面临损坏可能而不提前采取 措施 造成损失的、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四,不按照规定借出,调出行政处罚案卷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一。不制作或者不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卷的.二.损毁 丢失行政处罚案卷的。三,涂改.伪造行政处罚案卷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布或者销毁行政处、罚案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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