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立卷责任人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二.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已有的.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四,将材料损坏。遗漏或者丢失 造成行政处罚案卷损失的,五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案卷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归档的.二,明知所保存的行政处罚案卷面临损坏可能而不提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四.不按照规定借出。调出行政处罚案卷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价格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一、不制作或者不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卷的.二,损毁,丢失行政处罚案卷的、三,涂改 伪造行政处罚案卷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布或者销毁行政处、罚案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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