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卷,第六条,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 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或者据为己有.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 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卷 副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 报告、批示 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应当归入副卷,第九条,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检查,调查。通知书.三 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 现.场笔录.检查,调查,检查、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四、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价格垄断案 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 扣押 决定书 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 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陈述。申辩笔录,七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八,听证笔录。九.责令退款通知书,十,延期 分期 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十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 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 不分正.副卷 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 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第十二条 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 卷内文书附有多个 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号.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第十四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卷号.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第十五条,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 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210mm,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三.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五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 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 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 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200。页.第十七条 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 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 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