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卷 第六条.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 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销案 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 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或者据为己有,第七条,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 入卷文书材料 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第八条,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 卷 副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 应当归入副卷.第九条 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检查,调查,通知书、三.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调查,检查,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 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四.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价格垄断案。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 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陈述。申辩笔录.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八。听证笔录,九.责令退款通知书.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十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 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不分正.副卷。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 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第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 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号、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第十四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卷号.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 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第十五条,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二 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210mm、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 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三。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 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 打开展平并 保留邮票.戳 加贴衬纸、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200。页 第十七条,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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