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卷.第六条、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或者据为己有.第七条,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 入卷文书材料、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第八条。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卷。副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 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 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 应当归入副卷,第九条.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 检查。调查.通知书。三、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 现 场笔录,检查,调查 检查。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 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四,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 价格垄断案,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 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陈述 申辩笔录 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八。听证笔录 九 责令退款通知书、十.延期.分期 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十一 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 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 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 不分正.副卷。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第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 号 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第十四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卷号、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案卷封皮 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已破损 褪色或者易破损 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 210mm.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 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 三 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 应当用纸加衬边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六 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 每册不超。过。200.页、第十七条.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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