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卷、第六条.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或者据为己有,第七条。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 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卷 副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 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应当归入副卷,第九条.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检查.调查 通知书,三。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调查。检查、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 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四.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价格垄断案,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 查封 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 恢复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陈述 申辩笔录、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八.听证笔录 九、责令退款通知书,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十一 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不分正,副卷、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第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 号、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第十四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卷号,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第十五条,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已破损 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二 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210mm.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 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三,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 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六 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 固定 不压字迹。便于翻阅,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200,页。第十七条,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以拍摄 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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