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卷 第六条。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 隐匿 或者据为己有,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 入卷文书材料,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第八条,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卷、副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应当归入副卷.第九条,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检查,调查。通知书、三,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调查,检查、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 表。四,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价格垄断案 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 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 恢复调查决 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陈述,申辩笔录、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八、听证笔录,九,责令退款通知书 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 十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 报告 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不分正,副卷,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 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第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 应当逐页统一编,号,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第十四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卷号 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 者使用计算机打印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第十五条,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210mm,97mm 纸面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 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三 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 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 应当用纸加衬边。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 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保留邮票。戳 加贴衬纸。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200 页,第十七条.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有条件的 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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