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卷.第六条。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 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或者据为己有,第七条,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 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第八条。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卷,副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 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应当归入副卷 第九条,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检查,调查、通知书、三,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 现、场笔录。检查,调查.检查,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 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 表,四,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价格垄断案.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 扣押、决定书 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 陈述,申辩笔录.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八 听证笔录,九 责令退款通知书 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十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 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不分正。副卷.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 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第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 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号 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正面书写在右上角 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第十四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卷号 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 者使用计算机打印,案卷封皮 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210mm,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三.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五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 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 200 页,第十七条,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的 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 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