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卷,第六条 承办案件的检查 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 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或者据为己有。第七条.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第八条。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 卷 副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 报告.批示 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应当归入副卷.第九条。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检查 调查。通知书,三 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调查,检查,调查 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四 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价格垄断案、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 查封.扣押 决定书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 陈述,申辩笔录 七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八.听证笔录。九,责令退款通知书,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 十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 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 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不分正,副卷 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 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二 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 第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号。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 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案卷封皮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 第十四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卷号 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 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第十五条、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 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 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210mm,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 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三 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 应当用纸加衬边,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 线的装订方法 装订应当整齐、固定 不压字迹.便于翻阅,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200,页.第十七条.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 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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