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卷 第六条 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 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 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 隐匿.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第八条。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卷。副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 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批示 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 应当归入副卷,第九条。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检查.调查。通知书,三 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 调查 检查、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 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 四 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 价格垄断案 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 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陈述、申辩笔录。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八、听证笔录,九。责令退款通知书。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十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 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 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不分正,副卷.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 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第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号.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 背 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第十四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卷号,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 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 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二 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210mm,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 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三,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 折叠整齐。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 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 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200。页,第十七条、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有条件的 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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