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卷.第六条,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 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或者据为己有.第七条、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 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卷,副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应当归入副卷,第九条。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检查、调查。通知书、三.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 调查。检查.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 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四,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价格垄断案,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陈述,申辩笔录.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八.听证笔录。九.责令退款通知书.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 十一 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 随,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不分正、副卷,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第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 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号 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 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第十四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卷号 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 者使用计算机打印.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第十五条.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 行修补或者复制 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210mm、97mm 纸面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三.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四 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 应当用纸加衬边,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200.页。第十七条。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 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