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卷 第六条 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或者据为己有,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第八条,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卷、副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应当归入副卷。第九条.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检查 调查、通知书.三、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 现。场笔录.检查 调查、检查 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 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四、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 价格垄断案、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 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 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 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陈述,申辩笔录、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八、听证笔录,九,责令退款通知书。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十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不分正、副卷,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第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号,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 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第十四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 卷号.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第十五条.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 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210mm,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三 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 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 折叠整齐.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 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200,页 第十七条 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有条件的,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 难以拍摄 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