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卷。第六条 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 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或者据为己有。第七条.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 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 第八条。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卷、副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 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应当归入副卷、第九条、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检查、调查,通知书。三 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检查 调查,检查、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四 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 价格垄断案.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 查封,扣押 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 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陈述 申辩笔录、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八,听证笔录 九,责令退款通知书。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十一 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 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 不分正,副卷,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第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号。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案卷封皮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第十四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卷号、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第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 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 210mm.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 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三.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 200 页,第十七条。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