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卷.第六条,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 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或者据为己有、第七条、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第八条.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卷,副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 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 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应当归入副卷、第九条.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 检查.调查 通知书.三 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 调查。检查、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四 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价格垄断案,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 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六、陈述,申辩笔录。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八 听证笔录,九,责令退款通知书、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十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十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送达回证、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主文书一并入卷。第十条,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报告 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第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 不分正.副卷 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第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内文书附有多个。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号.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案卷封皮,卷内目录 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 第十四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卷号、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第十五条,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210mm 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三。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 折叠整齐,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六 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 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过,200,页,第十七条,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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