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卷利用、第二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七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八条 其他价格主管部门.各级司法 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 卷正卷,确需了解副卷有关内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副卷.第二十九条,借阅人、调阅人归还行政处罚案卷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 短缺,污损等情况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 对受损文书材料进行修补。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记录案卷受损,修补情况 第三十条.查阅案卷是指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看,阅读 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卷内的文,书材料进行摘抄或者复制,第三十一条,借阅案卷是指借阅人将行政处罚案卷带出保管地点,到其他工作场所查看.阅读、摘抄或者复制,借阅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二条 调阅案卷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调出查阅,摘抄或者复制。调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 第三十三条.立卷责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 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查阅 借阅,调阅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 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