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卷利用,第二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借阅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七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八条,其他价格主管部门 各级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正卷.确需了解副卷有关内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副卷、第二十九条、借阅人。调阅人归还行政处罚案卷时,案卷管理 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 短缺、污损等情况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对受损文书材料进行修补,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记录案卷受损.修补情况。第三十条 查阅案卷是指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看,阅读,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对卷内的文.书材料进行摘抄或者复制 第三十一条,借阅案卷是指借阅人将行政处罚案卷带出保管地点。到其他工作场所查看.阅读、摘抄或者复制,借阅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的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二条.调阅案卷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调出查阅,摘抄或者复制、调阅一般不超过 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查阅 借阅,调阅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