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卷利用,第二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七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价格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八条,其他价格主管部门.各级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正卷。确需了解副卷有关内容的 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副卷,第二十九条,借阅人 调阅人归还行政处罚案卷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 短缺,污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对受损文书材料进行修补 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记录案卷受损.修补情况,第三十条,查阅案卷是指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看、阅读 行政处罚案卷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卷内的文,书材料进行摘抄或者复制,第三十一条、借阅案卷是指借阅人将行政处罚案卷带出保管地点.到其他工作场所查看,阅读、摘抄或者复制,借阅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二条。调阅案卷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调出查阅 摘抄或者复制 调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 查阅。借阅 调阅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