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卷利用,第二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七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八条、其他价格主管部门,各级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 卷正卷。确需了解副卷有关内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副卷,第二十九条。借阅人,调阅人归还行政处罚案卷时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短缺、污损等情况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 对受损文书材料进行修补、并在卷内 备考表中记录案卷受损.修补情况、第三十条,查阅案卷是指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看,阅读 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卷内的文,书材料进行摘抄或者复制,第三十一条.借阅案卷是指借阅人将行政处罚案卷带出保管地点,到其他工作场所查看。阅读、摘抄或者复制.借阅一般不超 过三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的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二条.调阅案卷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调出查阅 摘抄或者复制,调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三条.立卷责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 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查阅,借阅、调阅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