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卷利用,第二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 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七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八条,其他价格主管部门、各级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 卷正卷 确需了解副卷有关内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副卷,第二十九条,借阅人,调阅人归还行政处罚案卷时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短缺、污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对受损文书材料进行修补,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记录案卷受损,修补情况,第三十条。查阅案卷是指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看,阅读、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卷内的文.书材料进行摘抄或者复制 第三十一条.借阅案卷是指借阅人将行政处罚案卷带出保管地点,到其他工作场所查看、阅读,摘抄或者复制.借阅一般不超 过三个工作日 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二条 调阅案卷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调出查阅、摘抄或者复制。调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三条,立卷责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查阅.借阅.调阅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