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卷利用,第二十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七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八条,其他价格主管部门。各级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正卷.确需了解副卷有关内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查阅副卷,第二十九条,借阅人,调阅人归还行政处罚案卷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短缺、污损等情况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对受损文书材料进行修补、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记录案卷受损,修补情况.第三十条、查阅案卷是指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看,阅读.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卷内的文,书材料进行摘抄或者复制,第三十一条.借阅案卷是指借阅人将行政处罚案卷带出保管地点 到其他工作场所查看,阅读.摘抄或者复制。借阅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二条.调阅案卷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调出查阅。摘抄或者复制。调阅一般不超过 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三条,立卷责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 查阅.借阅。调阅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行政处罚案 卷内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