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卷利用.第二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 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借阅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七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价格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八条、其他价格主管部门 各级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正卷,确需了解副卷有关内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副卷.第二十九条,借阅人,调阅人归还行政处罚案卷时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 短缺。污损等情况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对受损文书材料进行修补、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记录案卷受损,修补情况。第三十条,查阅案卷是指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看,阅读、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卷内的文.书材料进行摘抄或者复制,第三十一条,借阅案卷是指借阅人将行政处罚案卷带出保管地点.到其他工作场所查看。阅读 摘抄或者复制,借阅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二条,调阅案卷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调出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调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 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查阅 借阅,调阅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