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卷利用、第二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借阅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七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八条、其他价格主管部门,各级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正卷。确需了解副卷有关内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查阅副卷 第二十九条 借阅人,调阅人归还行政处罚案卷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短缺,污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对受损文书材料进行修补.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记录案卷受损,修补情况 第三十条、查阅案卷是指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看,阅读 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卷内的文,书材料进行摘抄或者复制。第三十一条,借阅案卷是指借阅人将行政处罚案卷带出保管地点 到其他工作场所查看.阅读,摘抄或者复制、借阅一般不超 过三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的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 第三十二条、调阅案卷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调出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调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 第三十三条,立卷责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 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 查阅。借阅。调阅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