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卷利用。第二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借阅行 政处罚案卷,第二十七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八条、其他价格主管部门,各级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正卷、确需了解副卷有关内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副卷,第二十九条,借阅人。调阅人归还行政处罚案卷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短缺,污损等情况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 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对受损文书材料进行修补。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记录案卷受损,修补情况 第三十条.查阅案卷是指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看。阅读。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对卷内的文,书材料进行摘抄或者复制,第三十一条 借阅案卷是指借阅人将行政处罚案卷带出保管地点.到其他工作场所查看,阅读.摘抄或者复制,借阅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二条、调阅案卷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下级价格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调出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调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 第三十三条.立卷责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 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查阅。借阅.调阅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