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案卷利用。第二十六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 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借阅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七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第二十八条 其他价格主管部门。各级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正卷.确需了解副卷有关内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副卷、第二十九条 借阅人。调阅人归还行政处罚案卷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短缺,污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对受损文书材料进行修补.并在卷内,备考表中记录案卷受损,修补情况 第三十条,查阅案卷是指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看 阅读,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对卷内的文.书材料进行摘抄或者复制 第三十一条,借阅案卷是指借阅人将行政处罚案卷带出保管地点 到其他工作场所查看。阅读、摘抄或者复制、借阅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的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二条。调阅案卷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调出查阅,摘抄或者复制.调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第三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查阅 借阅、调阅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