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归档 第十八条。立卷责任人在完成文书材料立卷后,应当将行政处.罚案卷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十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永久保存、一、罚款数额巨大的。二,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三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吊销执照.撤销登记的。四.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案卷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 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 1 亿元以上 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立卷、要求对行政处罚案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办理接收手续。在案卷封皮上填写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的卷号 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立卷责任人重新整理装订 第二十一条.办理接收手续后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案卷置于规格统一的卷盒中,并在卷盒相应位置填写所存案卷的起 止卷号和保管期限、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案卷的卷号按照结案,销案 时间编制。编号格式为,年,价监、检。卷、号.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正卷在卷号后加.正,副卷在卷号后加。副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在。卷号后加、简,销案的案件,在卷号后加,销.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案卷一经归档,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删卷内文书材料,确需修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修改,并由案卷管理人员在卷内备考表中详细记录修改的、时间,内容和原因等信息,卷内备考表的格式详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附有证据袋的、应当在证据袋上标 明对应的卷号,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行政处罚案卷及其对应的证,据袋,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