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归档,第十八条.立卷责任人在完成文书材料立卷后、应当将行政处,罚案卷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十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永久保存,一 罚款数额巨大的、二 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三.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吊销执照,撤销登记的,四,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案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 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1,亿元以上.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立卷。要求对行政处罚案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办理接收手续.在案卷封皮上填写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的卷号、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立卷责任人重新整理装订.第二十一条。办理接收手续后、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案卷置于规格统一的卷盒中、并在卷盒相应位置填写所存案卷的起、止卷号和保管期限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案卷的卷号按照结案,销案、时间编制 编号格式为.年、价监、检 卷,号 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正卷在卷号后加,正、副卷在卷号后加 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在,卷号后加,简。销案的案件.在卷号后加、销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卷一经归档。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删卷内文书材料。确需修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修改 并由案卷管理人员在卷内备考表中详细记录修改的,时间,内容和原因等信息,卷内备考表的格式详见附表,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附有证据袋的,应当在证据袋上标,明对应的卷号,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行政处罚案卷及其对应的证,据袋,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