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归档 第十八条,立卷责任人在完成文书材料立卷后.应当将行政处、罚案卷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十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永久保存.一,罚款数额巨大的、二.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三。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吊销执照 撤销登记的.四 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案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1,亿元以上、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数额巨大的认定 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立卷,要求对行政处罚案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 办理接收手续。在案卷封皮上填写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的卷号、不合格.的 应当要求立卷责任人重新整理装订。第二十一条 办理接收手续后.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案卷置于规格统一的卷盒中、并在卷盒相应位置填写所存案卷的起,止卷号和保管期限。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案卷的卷号按照结案 销案,时间编制,编号格式为 年.价监.检 卷.号。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正卷在卷号后加,正,副卷在卷号后加。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在,卷号后加。简 销案的案件、在卷号后加、销,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案卷一经归档.任何人不得抽取 涂改 增删卷内文书材料,确需修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修改,并由案卷管理人员在卷内备考表中详细记录修改的、时间,内容和原因等信息。卷内备考表的格式详见附表。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附有证据袋的,应当在证据袋上标,明对应的卷号。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行政处罚案卷及其对应的证.据袋.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