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归档。第十八条,立卷责任人在完成文书材料立卷后,应当将行政处.罚案卷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十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永久保存.一,罚款数额巨大的,二.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三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吊销执照,撤销登记的,四。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案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1.亿元以上 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 数额巨大的认定 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立卷,要求对行政处罚案卷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合格的、办理接收手续。在案卷封皮上填写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的卷号,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立卷责任人重新整理装订、第二十一条。办理接收手续后,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案卷置于规格统一的卷盒中,并在卷盒相应位置填写所存案卷的起,止卷号和保管期限.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案卷的卷号按照结案,销案。时间编制。编号格式为,年.价监.检 卷、号。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正卷在卷号后加。正.副卷在卷号后加,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卷号后加,简.销案的案件,在卷号后加,销、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案卷一经归档,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删卷内文书材料.确需修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修改 并由案卷管理人员在卷内备考表中详细记录修改的,时间 内容和原因等信息,卷内备考表的格式详见附表.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附有证据袋的.应当在证据袋上标,明对应的卷号。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行政处罚案卷及其对应的证,据袋。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