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归档 第十八条,立卷责任人在完成文书材料立卷后、应当将行政处.罚案卷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十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永久保存、一,罚款数额巨大的、二、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三。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吊销执照、撤销登记的、四.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案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 1 亿元以上 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立卷 要求对行政处罚案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办理接收手续 在案卷封皮上填写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的卷号、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立卷责任人重新整理装订,第二十一条,办理接收手续后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案卷置于规格统一的卷盒中.并在卷盒相应位置填写所存案卷的起、止卷号和保管期限、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案卷的卷号按照结案。销案。时间编制,编号格式为、年、价监 检。卷.号,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正卷在卷号后加,正,副卷在卷号后加.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在,卷号后加,简 销案的案件、在卷号后加,销、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案卷一经归档 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删卷内文书材料,确需修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修改、并由案卷管理人员在卷内备考表中详细记录修改的,时间。内容和原因等信息,卷内备考表的格式详见附表、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附有证据袋的,应当在证据袋上标,明对应的卷号、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行政处罚案卷及其对应的证、据袋.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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