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第八条。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 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 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 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第十一条.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 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第十二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