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第十四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 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 供电.供气,排水、通讯 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第十六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三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 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第十八条 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综 2006。48号、规定执行.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 财综,2006。25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五 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 监理等单位 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经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从地方国库中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