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第二十一条 删除,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项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及目级科目、第二十二条,为准确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状况、在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类.非税收入、01款 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别设立下列科目、一.设立4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科目.01目,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说明为 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02目 补缴的土地价款、科目说明为。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03目,划拨土地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99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说明为 反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设立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科目说明为 反映从招标.拍卖 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三.设立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第二十三条.为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对、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进行下列调整,一,将01项.前期土地开发支出,修改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二。将02项,土地出让业务费用。修改为 土地开发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三.将03项、城市建设支出.科目说明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将04项 土地开发支出.修改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 环境。卫生 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将05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修改为 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六。设立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七,保留07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八 将99项 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说明修改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支出、02项 土地开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99项 其他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第二十五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11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增设下列科目,一,09款,土地补偿。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二.10款.安置补助。科目说明为 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安置补助费、三.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12款 拆迁补偿 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第二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应根据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分别填列支出经济类相关各款 第二十八条,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具体科目调整情况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