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 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 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 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 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