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 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股票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等采取.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第五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审核注册全流程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对审核注册程序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督导督察、对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监察,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全国股转系统审核监管工作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选取或抽取项目同步关注、调阅审核工作文件.提出问题。列席相关审核会议等方式对全国股转系统相关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于中国证监会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全国股转系统应当整改.第五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发现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全国股转系统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第六十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和重大审核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总结审核工作情况.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六十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 对从事公司股票转让和股票发行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 发现证券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第六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 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十四条,证券服务机构为公司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等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本情况 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被检查或者调查对象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