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全国股转系统审核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一。未按审核标准开展审核工作.二、未按审核程序开展审核工作.三,发现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全国股转系统定位或者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未请示报告或请示报告不及时 四,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审核工作的检查监督 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第六十七条,公司在其公告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要虚假内容的。除依照 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 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公司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第六十八条。公司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第六十九条、公司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依照 证券法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十条,公众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单处或者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七十三条.公众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对公众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十四条,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第七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第七十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七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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