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全国股转系统审核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一 未按审核标准开展审核工作,二,未按审核程序开展审核工作.三 发现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全国股转系统定位或者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 未请示报告或请示报告不及时。四、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审核工作的检查监督,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公司在其公告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要虚假内容的 除依照。证券法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公司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第六十八条,公司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十条 公众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单处或者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公众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对公众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十四条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工作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七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第七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