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第七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七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 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保证安全生产,第七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客运线路,班次等基础信息接入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鼓励客运站经营者为旅客提供网络售票、自助终端售票等多元化售票服务,鼓励电子客票在道路客运行业的推广应用。第七十三条,鼓励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运站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的客运班线主要途经地点设立停靠点.提供售检票 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和营运客车停靠服务.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 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第七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类型等级,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 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第七十六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并按时发车,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对无故停班达7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七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提供优先购票乘车服务、并建立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服务保障制度、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 保持站场卫生,清洁,客运站经营者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流变化和市场需要、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服务功能。客运站经营者从事前款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七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第七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 储存、保管行包.第八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 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八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 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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