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第九条、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第十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 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 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 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 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十四条、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 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 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 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第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 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在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 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 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 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受理一类 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 视为同意、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 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 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 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 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换发,第二十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 可以采取联合招标 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 应当重新备案、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其许可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 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 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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