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制冷剂充注及回收6 8,1 制冷剂的充注应在制冷系统压力试验 泄漏试验和真空度试验合格,并应在制冷系统整体保冷工程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进行,充注前应将制冷系统抽真空.真空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6。10条的规定。6。8.2,制冷系统充注的氨制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液体无水氨。GB.536中一等品指标的有关规定 6,8。3 制冷系统充注的二氧化碳制冷,载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纯二氧化碳,GB。T.23938的有关规定 纯度指标不应低于99、995,6、8。4、制冷剂的充注量和充注口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充注应逐步进行.当制冷系统内的压力升至0、1MPa、0。2MPa时 应对制冷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无异常情况后。可继续充注制冷剂,首次充注量可按设计文件规定量的70 左右进行,待制冷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应根据制冷系统各设备的液位 再补充制冷剂.直到制冷系统能够在设计工况稳定工作、应准确记录制冷系统的制冷剂总体充注量,数据应精确到千克.6。8,5.二氧化碳制冷、载冷系统应先充注二氧化碳气体。应在系统内压力高于二氧化碳三相点后充注二氧化碳液体.6。8、6、系统内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严禁直接向外排放.应使用专用回收装置回收。6.8、7。回收的非共沸卤代轻混合物制冷剂、应经过处理或再生 并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重复使用,回收的卤代烃制冷剂和共沸卤代烃混合物制冷剂 可经专用净化设备过滤,净化后在原制冷系统重复使用.6,8,8.制冷系统内的氨制冷剂直接向外排放时不应危害周边环境,应采用钢瓶或槽车回收 回收的氨制冷剂可在原制冷系统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