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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制冷剂充注及回收6.8 1,制冷剂的充注应在制冷系统压力试验、泄漏试验和真空度试验合格,并应在制冷系统整体保冷工程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进行。充注前应将制冷系统抽真空 真空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6 10条的规定,6,8、2.制冷系统充注的氨制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无水氨、GB.536中一等品指标的有关规定,6.8,3.制冷系统充注的二氧化碳制冷、载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纯二氧化碳 GB、T.23938的有关规定,纯度指标不应低于99。995.6 8 4 制冷剂的充注量和充注口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充注应逐步进行,当制冷系统内的压力升至0、1MPa,0,2MPa时.应对制冷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无异常情况后,可继续充注制冷剂、首次充注量可按设计文件规定量的70。左右进行.待制冷系统运行一段时间 应根据制冷系统各设备的液位。再补充制冷剂。直到制冷系统能够在设计工况稳定工作 应准确记录制冷系统的制冷剂总体充注量、数据应精确到千克.6。8.5,二氧化碳制冷.载冷系统应先充注二氧化碳气体,应在系统内压力高于二氧化碳三相点后充注二氧化碳液体。6 8 6 系统内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严禁直接向外排放。应使用专用回收装置回收,6、8 7,回收的非共沸卤代轻混合物制冷剂.应经过处理或再生 并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重复使用,回收的卤代烃制冷剂和共沸卤代烃混合物制冷剂,可经专用净化设备过滤,净化后在原制冷系统重复使用、6。8。8,制冷系统内的氨制冷剂直接向外排放时不应危害周边环境.应采用钢瓶或槽车回收.回收的氨制冷剂可在原制冷系统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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