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制冷剂充注及回收6。8.1 制冷剂的充注应在制冷系统压力试验,泄漏试验和真空度试验合格。并应在制冷系统整体保冷工程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进行.充注前应将制冷系统抽真空,真空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6 10条的规定 6、8,2 制冷系统充注的氨制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无水氨,GB,536中一等品指标的有关规定、6,8,3,制冷系统充注的二氧化碳制冷。载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纯二氧化碳.GB.T 23938的有关规定 纯度指标不应低于99.995。6 8 4,制冷剂的充注量和充注口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充注应逐步进行。当制冷系统内的压力升至0、1MPa,0.2MPa时。应对制冷装置进行全面检查 无异常情况后。可继续充注制冷剂、首次充注量可按设计文件规定量的70.左右进行 待制冷系统运行一段时间 应根据制冷系统各设备的液位 再补充制冷剂。直到制冷系统能够在设计工况稳定工作.应准确记录制冷系统的制冷剂总体充注量、数据应精确到千克、6,8.5,二氧化碳制冷、载冷系统应先充注二氧化碳气体。应在系统内压力高于二氧化碳三相点后充注二氧化碳液体,6、8、6,系统内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严禁直接向外排放。应使用专用回收装置回收。6。8,7、回收的非共沸卤代轻混合物制冷剂.应经过处理或再生,并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重复使用、回收的卤代烃制冷剂和共沸卤代烃混合物制冷剂、可经专用净化设备过滤 净化后在原制冷系统重复使用。6,8 8 制冷系统内的氨制冷剂直接向外排放时不应危害周边环境 应采用钢瓶或槽车回收。回收的氨制冷剂可在原制冷系统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