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制冷剂充注及回收6,8、1,制冷剂的充注应在制冷系统压力试验 泄漏试验和真空度试验合格.并应在制冷系统整体保冷工程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进行、充注前应将制冷系统抽真空,真空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6.10条的规定、6、8 2,制冷系统充注的氨制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无水氨。GB。536中一等品指标的有关规定.6。8。3 制冷系统充注的二氧化碳制冷。载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纯二氧化碳、GB.T,23938的有关规定.纯度指标不应低于99。995.6,8.4、制冷剂的充注量和充注口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充注应逐步进行,当制冷系统内的压力升至0。1MPa,0。2MPa时。应对制冷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无异常情况后,可继续充注制冷剂、首次充注量可按设计文件规定量的70 左右进行.待制冷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应根据制冷系统各设备的液位。再补充制冷剂、直到制冷系统能够在设计工况稳定工作 应准确记录制冷系统的制冷剂总体充注量,数据应精确到千克,6、8,5.二氧化碳制冷。载冷系统应先充注二氧化碳气体。应在系统内压力高于二氧化碳三相点后充注二氧化碳液体、6 8 6,系统内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严禁直接向外排放、应使用专用回收装置回收.6 8.7 回收的非共沸卤代轻混合物制冷剂。应经过处理或再生 并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重复使用 回收的卤代烃制冷剂和共沸卤代烃混合物制冷剂。可经专用净化设备过滤,净化后在原制冷系统重复使用 6、8 8,制冷系统内的氨制冷剂直接向外排放时不应危害周边环境。应采用钢瓶或槽车回收。回收的氨制冷剂可在原制冷系统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