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制冷剂充注及回收6,8,1 制冷剂的充注应在制冷系统压力试验 泄漏试验和真空度试验合格.并应在制冷系统整体保冷工程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进行、充注前应将制冷系统抽真空 真空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6 10条的规定,6,8。2 制冷系统充注的氨制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无水氨.GB,536中一等品指标的有关规定 6,8、3。制冷系统充注的二氧化碳制冷。载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纯二氧化碳、GB、T,23938的有关规定。纯度指标不应低于99、995。6。8,4,制冷剂的充注量和充注口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充注应逐步进行 当制冷系统内的压力升至0。1MPa,0.2MPa时,应对制冷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无异常情况后,可继续充注制冷剂.首次充注量可按设计文件规定量的70,左右进行 待制冷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应根据制冷系统各设备的液位、再补充制冷剂、直到制冷系统能够在设计工况稳定工作.应准确记录制冷系统的制冷剂总体充注量,数据应精确到千克。6,8。5.二氧化碳制冷。载冷系统应先充注二氧化碳气体,应在系统内压力高于二氧化碳三相点后充注二氧化碳液体。6,8、6,系统内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严禁直接向外排放。应使用专用回收装置回收,6,8 7.回收的非共沸卤代轻混合物制冷剂,应经过处理或再生、并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重复使用、回收的卤代烃制冷剂和共沸卤代烃混合物制冷剂,可经专用净化设备过滤。净化后在原制冷系统重复使用.6 8 8,制冷系统内的氨制冷剂直接向外排放时不应危害周边环境。应采用钢瓶或槽车回收.回收的氨制冷剂可在原制冷系统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