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制冷剂充注及回收6 8 1.制冷剂的充注应在制冷系统压力试验.泄漏试验和真空度试验合格,并应在制冷系统整体保冷工程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进行.充注前应将制冷系统抽真空,真空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6、10条的规定,6、8.2.制冷系统充注的氨制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无水氨,GB、536中一等品指标的有关规定 6,8 3 制冷系统充注的二氧化碳制冷.载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高纯二氧化碳。GB.T.23938的有关规定、纯度指标不应低于99.995,6.8。4 制冷剂的充注量和充注口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充注应逐步进行 当制冷系统内的压力升至0。1MPa.0,2MPa时。应对制冷装置进行全面检查 无异常情况后 可继续充注制冷剂,首次充注量可按设计文件规定量的70.左右进行、待制冷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应根据制冷系统各设备的液位、再补充制冷剂,直到制冷系统能够在设计工况稳定工作.应准确记录制冷系统的制冷剂总体充注量 数据应精确到千克,6,8,5。二氧化碳制冷,载冷系统应先充注二氧化碳气体,应在系统内压力高于二氧化碳三相点后充注二氧化碳液体、6,8 6.系统内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严禁直接向外排放 应使用专用回收装置回收 6、8 7,回收的非共沸卤代轻混合物制冷剂.应经过处理或再生,并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重复使用,回收的卤代烃制冷剂和共沸卤代烃混合物制冷剂 可经专用净化设备过滤.净化后在原制冷系统重复使用。6,8,8.制冷系统内的氨制冷剂直接向外排放时不应危害周边环境,应采用钢瓶或槽车回收,回收的氨制冷剂可在原制冷系统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