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制冷剂充注及回收6,8,1。制冷剂的充注应在制冷系统压力试验、泄漏试验和真空度试验合格。并应在制冷系统整体保冷工程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进行.充注前应将制冷系统抽真空,真空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6.10条的规定。6 8 2、制冷系统充注的氨制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无水氨,GB,536中一等品指标的有关规定、6,8.3.制冷系统充注的二氧化碳制冷,载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纯二氧化碳,GB,T,23938的有关规定,纯度指标不应低于99。995、6 8,4、制冷剂的充注量和充注口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充注应逐步进行、当制冷系统内的压力升至0。1MPa 0.2MPa时,应对制冷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无异常情况后,可继续充注制冷剂 首次充注量可按设计文件规定量的70.左右进行,待制冷系统运行一段时间 应根据制冷系统各设备的液位。再补充制冷剂,直到制冷系统能够在设计工况稳定工作,应准确记录制冷系统的制冷剂总体充注量,数据应精确到千克。6,8,5 二氧化碳制冷.载冷系统应先充注二氧化碳气体 应在系统内压力高于二氧化碳三相点后充注二氧化碳液体,6.8,6、系统内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严禁直接向外排放。应使用专用回收装置回收.6 8。7。回收的非共沸卤代轻混合物制冷剂、应经过处理或再生,并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重复使用,回收的卤代烃制冷剂和共沸卤代烃混合物制冷剂。可经专用净化设备过滤。净化后在原制冷系统重复使用.6。8 8、制冷系统内的氨制冷剂直接向外排放时不应危害周边环境。应采用钢瓶或槽车回收,回收的氨制冷剂可在原制冷系统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