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制冷剂充注及回收6。8、1,制冷剂的充注应在制冷系统压力试验.泄漏试验和真空度试验合格.并应在制冷系统整体保冷工程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进行、充注前应将制冷系统抽真空、真空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6,10条的规定。6,8、2,制冷系统充注的氨制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液体无水氨。GB.536中一等品指标的有关规定、6,8 3。制冷系统充注的二氧化碳制冷 载冷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高纯二氧化碳.GB,T、23938的有关规定。纯度指标不应低于99、995,6,8,4.制冷剂的充注量和充注口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充注应逐步进行.当制冷系统内的压力升至0 1MPa,0,2MPa时。应对制冷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无异常情况后、可继续充注制冷剂。首次充注量可按设计文件规定量的70.左右进行,待制冷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应根据制冷系统各设备的液位,再补充制冷剂,直到制冷系统能够在设计工况稳定工作 应准确记录制冷系统的制冷剂总体充注量,数据应精确到千克 6,8.5 二氧化碳制冷、载冷系统应先充注二氧化碳气体、应在系统内压力高于二氧化碳三相点后充注二氧化碳液体,6、8,6。系统内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制冷剂严禁直接向外排放 应使用专用回收装置回收 6,8 7,回收的非共沸卤代轻混合物制冷剂,应经过处理或再生 并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重复使用.回收的卤代烃制冷剂和共沸卤代烃混合物制冷剂,可经专用净化设备过滤,净化后在原制冷系统重复使用。6.8,8。制冷系统内的氨制冷剂直接向外排放时不应危害周边环境。应采用钢瓶或槽车回收,回收的氨制冷剂可在原制冷系统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