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安全等级与设计工作年限2.2。1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2、1的规定。结构及其部件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2.2.2。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使用功能。建造和使用维护成本以及环境影响等因素规定设计工作年限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表2,2、2 1的规定.2、公路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表2、2,2。2的规定.3,永久性港口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50年,2 2、3.结构的防水层.电气和管道等附属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应根据主体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和附属设施的材料,构造和使用要求等因素确定.2、2 4,结构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或设计工作年限不一致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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