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安全等级与设计工作年限2 2,1.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2、1的规定.结构及其部件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2.2 2,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使用功能,建造和使用维护成本以及环境影响等因素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表2 2、2。1的规定.2、公路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表2 2 2,2的规定。3、永久性港口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50年 2,2。3.结构的防水层,电气和管道等附属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应根据主体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和附属设施的材料 构造和使用要求等因素确定.2。2.4 结构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或设计工作年限不一致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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