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控制线及建筑退线管制第十一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实行。五线控制、即、蓝线 黄线。绿线。红线 和,紫线 控制。第十二条,红线控制,城市红线分为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 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线、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1,道路红线控制.道路红线控制表,2、建筑红线即建筑退道路红线要求.凡新建临街建筑根据其建筑性质确定退线要求。具体标准按表4.1。控制,新城区商业和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宽度,m 表4 1注,1 道路外侧无控制绿线的、按道路红线起算 2.道路外侧有控制绿线的,按绿线起算,3、聚集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如酒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 要按照人流、车流实际需要退让道路红线 一般旧城区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不得小于25米.4.建筑物附建的地下建。构筑物.管线等、高度低于4,5米的悬挑结构,如阳台、雨篷等 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一般应当与地上建筑物相同 5,其他性质建筑退线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绿线控制 1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 不得改作他用、2,本规划区内、绿线,控制范围主要为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河流两侧绿地和工业用地两侧防护绿地等 3,任何建设工程均不得改变城市、绿线。位置和绿线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性质,4,城市、绿线,内现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逐步迁出 第十四条。黄线控制,1。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2、市政设施指水厂.消防站,加油站 燃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区域锅炉房.公共交通.综合防灾等城市基础设施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等主要管线用地的规划控制线。第十五条 蓝线控制,1.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 库 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2.今后开辟的其他湖面、湿地等水体也相应实行蓝线控制 3,具体河段。水体的蓝线位置。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第十六条、紫线控制 1,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 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3.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4.具体紫线控制范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