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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配套建设第五条,为提高城区土地利用率和商业,服务业.公用,市政设施配套水平以及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居住区及其他成片开发用地均实行配套建设,第六条。凡进行商品房性质的居住开发,需按照要求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保障性住房、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异地建设.建设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缴纳建设费用、由土地.规划部门在年度住宅建设项目中予以安排落实,第七条,居住小区建设,需配建一定数量商业建筑的、应控制商业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占地面积的10、第八条、居住小区配建的商业建筑.原则上主要控制城市干道和主要景观界面要与住宅分离,不得采取住宅底商形式建设,确需要建设的,主干道独立商业每户面宽不低于6米设置配建商业楼。其建筑风格,色彩与住宅建筑协调,第九条、凡新建.改建的公建。住宅等建设项目 都需要配建一定数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1。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对规划区内不同地块的公建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按表3 1执行。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标准,表3。1,2 为尽量减少地面停车造成的纷扰。原则上各种新开发用地的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50、且以不影响正常通行和消防通道、不挤占绿地为前提,其余部分应采用地下停车或其他方式满足停车要求、3,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应当按照就近设置.方便管理,安全便捷,不干扰道路通行的原则进行规划布置,宜采用与地下空间开发。人防工程相结合的方式统筹考虑,4。居住小区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每个建设项目区位。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不同情况,按照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要求执行。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原则上居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辆、户 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辆。户配置、特殊情况下 机动车不得小于0,6辆,户。非机动车1辆 户、5、宾馆,饭店,机关。厂矿。学校等单位内部或专业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按表3、2执行。单位内部或专业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表3.2第十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规定标准配置。非独立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它建筑合并建设,1.社区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按表3。3执行社区、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 表3,3、2.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按表3,4执行居住小区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标准.表3.4.3,居住小区其它配建项目内容见下表3 5居住小区其它配建项目,表3、5.4、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等人流集中的地方,须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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