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配套建设第五条。为提高城区土地利用率和商业。服务业 公用 市政设施配套水平以及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 居住区及其他成片开发用地均实行配套建设、第六条.凡进行商品房性质的居住开发,需按照要求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保障性住房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异地建设,建设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缴纳建设费用.由土地。规划部门在年度住宅建设项目中予以安排落实、第七条,居住小区建设,需配建一定数量商业建筑的,应控制商业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占地面积的10、第八条。居住小区配建的商业建筑、原则上主要控制城市干道和主要景观界面要与住宅分离,不得采取住宅底商形式建设 确需要建设的 主干道独立商业每户面宽不低于6米设置配建商业楼、其建筑风格.色彩与住宅建筑协调.第九条 凡新建、改建的公建、住宅等建设项目,都需要配建一定数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1.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对规划区内不同地块的公建项目停车场.库 配建标准按表3,1执行。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 库,标准 表3。1 2、为尽量减少地面停车造成的纷扰。原则上各种新开发用地的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50,且以不影响正常通行和消防通道,不挤占绿地为前提,其余部分应采用地下停车或其他方式满足停车要求 3.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应当按照就近设置,方便管理 安全便捷 不干扰道路通行的原则进行规划布置、宜采用与地下空间开发。人防工程相结合的方式统筹考虑。4。居住小区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每个建设项目区位.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不同情况。按照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要求执行,根据我县实际情况 原则上居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辆 户.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辆,户配置。特殊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小于0,6辆.户、非机动车1辆,户、5。宾馆,饭店、机关.厂矿。学校等单位内部或专业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按表3 2执行 单位内部或专业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表3 2第十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规定标准配置.非独立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它建筑合并建设 1、社区、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按表3.3执行社区,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表3,3 2 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按表3.4执行居住小区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标准。表3,4 3.居住小区其它配建项目内容见下表3,5居住小区其它配建项目.表3,5,4、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等人流集中的地方、须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