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配套建设第五条,为提高城区土地利用率和商业。服务业.公用,市政设施配套水平以及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居住区及其他成片开发用地均实行配套建设,第六条.凡进行商品房性质的居住开发、需按照要求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保障性住房、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异地建设、建设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缴纳建设费用,由土地.规划部门在年度住宅建设项目中予以安排落实,第七条、居住小区建设,需配建一定数量商业建筑的,应控制商业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占地面积的10 第八条,居住小区配建的商业建筑 原则上主要控制城市干道和主要景观界面要与住宅分离。不得采取住宅底商形式建设,确需要建设的,主干道独立商业每户面宽不低于6米设置配建商业楼。其建筑风格。色彩与住宅建筑协调,第九条 凡新建.改建的公建.住宅等建设项目 都需要配建一定数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1 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对规划区内不同地块的公建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按表3,1执行。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标准。表3 1,2,为尽量减少地面停车造成的纷扰,原则上各种新开发用地的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50 且以不影响正常通行和消防通道 不挤占绿地为前提 其余部分应采用地下停车或其他方式满足停车要求,3。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应当按照就近设置、方便管理。安全便捷,不干扰道路通行的原则进行规划布置,宜采用与地下空间开发、人防工程相结合的方式统筹考虑。4 居住小区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每个建设项目区位,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不同情况,按照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要求执行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原则上居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辆、户,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辆、户配置 特殊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小于0,6辆。户,非机动车1辆,户 5.宾馆,饭店.机关 厂矿。学校等单位内部或专业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按表3.2执行 单位内部或专业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 表3 2第十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标准配置。非独立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它建筑合并建设.1.社区,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按表3 3执行社区,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表3。3,2。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按表3。4执行居住小区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标准。表3。4,3,居住小区其它配建项目内容见下表3,5居住小区其它配建项目,表3.5,4,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等人流集中的地方、须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