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配套建设第五条,为提高城区土地利用率和商业 服务业,公用,市政设施配套水平以及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 居住区及其他成片开发用地均实行配套建设 第六条,凡进行商品房性质的居住开发。需按照要求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 的保障性住房,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异地建设,建设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缴纳建设费用。由土地 规划部门在年度住宅建设项目中予以安排落实,第七条,居住小区建设.需配建一定数量商业建筑的,应控制商业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占地面积的10.第八条、居住小区配建的商业建筑、原则上主要控制城市干道和主要景观界面要与住宅分离。不得采取住宅底商形式建设、确需要建设的.主干道独立商业每户面宽不低于6米设置配建商业楼.其建筑风格、色彩与住宅建筑协调、第九条。凡新建.改建的公建。住宅等建设项目、都需要配建一定数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1、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对规划区内不同地块的公建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按表3 1执行.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标准、表3、1 2,为尽量减少地面停车造成的纷扰,原则上各种新开发用地的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50,且以不影响正常通行和消防通道.不挤占绿地为前提.其余部分应采用地下停车或其他方式满足停车要求、3,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就近设置,方便管理。安全便捷,不干扰道路通行的原则进行规划布置,宜采用与地下空间开发、人防工程相结合的方式统筹考虑、4,居住小区停车场。库 的建设 根据每个建设项目区位 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不同情况,按照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要求执行、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原则上居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辆,户。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 5辆。户配置、特殊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小于0.6辆,户 非机动车1辆 户、5、宾馆,饭店。机关。厂矿,学校等单位内部或专业停车场、库 的配建标准按表3,2执行,单位内部或专业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表3。2第十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标准配置 非独立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它建筑合并建设。1 社区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按表3.3执行社区、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 表3、3。2.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按表3,4执行居住小区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标准。表3.4 3 居住小区其它配建项目内容见下表3。5居住小区其它配建项目.表3.5,4.在道路两侧 公共场所等人流集中的地方,须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