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配套建设第五条、为提高城区土地利用率和商业 服务业,公用、市政设施配套水平以及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居住区及其他成片开发用地均实行配套建设、第六条.凡进行商品房性质的居住开发.需按照要求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保障性住房。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异地建设 建设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缴纳建设费用,由土地.规划部门在年度住宅建设项目中予以安排落实,第七条,居住小区建设、需配建一定数量商业建筑的 应控制商业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占地面积的10,第八条,居住小区配建的商业建筑.原则上主要控制城市干道和主要景观界面要与住宅分离。不得采取住宅底商形式建设 确需要建设的.主干道独立商业每户面宽不低于6米设置配建商业楼,其建筑风格.色彩与住宅建筑协调,第九条.凡新建、改建的公建,住宅等建设项目.都需要配建一定数量的机动车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1,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对规划区内不同地块的公建项目停车场 库。配建标准按表3、1执行,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标准,表3 1、2 为尽量减少地面停车造成的纷扰。原则上各种新开发用地的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50 且以不影响正常通行和消防通道、不挤占绿地为前提。其余部分应采用地下停车或其他方式满足停车要求。3,配建公共停车场 库 应当按照就近设置。方便管理,安全便捷 不干扰道路通行的原则进行规划布置.宜采用与地下空间开发、人防工程相结合的方式统筹考虑.4。居住小区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每个建设项目区位.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不同情况,按照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要求执行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 原则上居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辆。户 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辆,户配置 特殊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小于0.6辆。户,非机动车1辆.户。5.宾馆,饭店,机关、厂矿、学校等单位内部或专业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按表3,2执行,单位内部或专业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表3,2第十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规定标准配置,非独立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它建筑合并建设,1,社区,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按表3、3执行社区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表3.3 2,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按表3,4执行居住小区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标准.表3 4,3 居住小区其它配建项目内容见下表3 5居住小区其它配建项目。表3。5。4,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等人流集中的地方、须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