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配套建设第五条.为提高城区土地利用率和商业。服务业。公用,市政设施配套水平以及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居住区及其他成片开发用地均实行配套建设,第六条。凡进行商品房性质的居住开发、需按照要求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保障性住房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异地建设.建设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缴纳建设费用.由土地、规划部门在年度住宅建设项目中予以安排落实。第七条 居住小区建设.需配建一定数量商业建筑的.应控制商业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占地面积的10 第八条,居住小区配建的商业建筑、原则上主要控制城市干道和主要景观界面要与住宅分离.不得采取住宅底商形式建设,确需要建设的,主干道独立商业每户面宽不低于6米设置配建商业楼,其建筑风格,色彩与住宅建筑协调。第九条、凡新建。改建的公建 住宅等建设项目.都需要配建一定数量的机动车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1、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对规划区内不同地块的公建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按表3,1执行,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标准,表3.1。2 为尽量减少地面停车造成的纷扰 原则上各种新开发用地的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50,且以不影响正常通行和消防通道。不挤占绿地为前提.其余部分应采用地下停车或其他方式满足停车要求,3,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就近设置、方便管理 安全便捷、不干扰道路通行的原则进行规划布置,宜采用与地下空间开发,人防工程相结合的方式统筹考虑、4,居住小区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每个建设项目区位,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不同情况,按照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要求执行。根据我县实际情况 原则上居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辆,户.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辆、户配置.特殊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小于0 6辆 户,非机动车1辆 户 5、宾馆,饭店,机关。厂矿。学校等单位内部或专业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按表3,2执行.单位内部或专业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表3、2第十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标准配置,非独立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它建筑合并建设。1.社区,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按表3 3执行社区、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 表3 3.2 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按表3、4执行居住小区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标准 表3。4,3、居住小区其它配建项目内容见下表3 5居住小区其它配建项目 表3,5,4,在道路两侧 公共场所等人流集中的地方 须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