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配套建设第五条,为提高城区土地利用率和商业、服务业,公用、市政设施配套水平以及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居住区及其他成片开发用地均实行配套建设 第六条 凡进行商品房性质的居住开发.需按照要求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保障性住房、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异地建设 建设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缴纳建设费用,由土地。规划部门在年度住宅建设项目中予以安排落实 第七条、居住小区建设.需配建一定数量商业建筑的,应控制商业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占地面积的10,第八条 居住小区配建的商业建筑,原则上主要控制城市干道和主要景观界面要与住宅分离、不得采取住宅底商形式建设.确需要建设的 主干道独立商业每户面宽不低于6米设置配建商业楼,其建筑风格,色彩与住宅建筑协调,第九条,凡新建 改建的公建。住宅等建设项目。都需要配建一定数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1。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对规划区内不同地块的公建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按表3、1执行.公共建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标准。表3 1,2.为尽量减少地面停车造成的纷扰.原则上各种新开发用地的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50、且以不影响正常通行和消防通道,不挤占绿地为前提,其余部分应采用地下停车或其他方式满足停车要求,3、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就近设置。方便管理.安全便捷.不干扰道路通行的原则进行规划布置.宜采用与地下空间开发 人防工程相结合的方式统筹考虑、4,居住小区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每个建设项目区位、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不同情况、按照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要求执行,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原则上居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辆,户。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辆、户配置,特殊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小于0,6辆、户,非机动车1辆.户 5 宾馆,饭店,机关、厂矿。学校等单位内部或专业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按表3,2执行,单位内部或专业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表3 2第十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标准配置、非独立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它建筑合并建设.1 社区,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按表3,3执行社区,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表3,3,2.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按表3,4执行居住小区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标准,表3.4,3,居住小区其它配建项目内容见下表3,5居住小区其它配建项目,表3.5,4,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等人流集中的地方 须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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