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rgrated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GB,16297 1996发布日期 1996月04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01年01日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的规定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 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 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