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rgrated emission standard。of。air.pollutantsGB 16297 1996发布日期,1996月04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01年01日前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 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GBJ.4.73、工业.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 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