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rgrated,emission,standard of.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发布日期,1996月04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01年01日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GBJ、4,73、工业.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 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 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