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rgrated,emission.standard.of,air pollutantsGB 16297、1996发布日期,1996月04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01年01日前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GBJ,4,73.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GBJ 4.73,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 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 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 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 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