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rgrated,emission,standard,of air.pollutantsGB。16297。1996发布日期、1996月04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01年01日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 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 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 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