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基坑锚固9,1。一般规定9。1 1 基坑锚固体系应由围护结构和锚杆组成,支护结构设计使用期限应满足主体结构施工要求。9、1 2.基坑锚固工程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基坑周边荷载.相邻建、构,筑物及其基础型式,周边地下结构及管线的分布和地下水控制方法等因素,并应满足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设计、9,1.3 基坑工程应做好地下水控制、地面水的防排和基坑周边水管破损的涌水与泄漏的防范工作,9,1,4.当设计锚杆超出用地红线时、应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当地下环境不允许残留锚杆杆体时、应采用可拆芯式锚杆,9。1、5、基坑分级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4.6.11条的规定,工程安全等级分为三级、9.1、6 基坑锚固支护结构和周围土体的变形不得超过允许值 变形允许值及警戒值可根据支护结构稳定控制 周边建构筑物及管线变形控制要求、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及当地经验确定,9。1,7,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测。包括支护结构受力及变形。周边建,构.筑物及管线变形 土体变形及地面沉降以及锚杆拉力等、并可依据监测结果对支护设计进行调整.具体监测内容及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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