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3、2,1.3、2,2.条文提出的要求,均沿用原规范的规定 主要考虑到历次烈震中工程设施的震害反映。建设场地的影响十分显著,在有条件时宜尽量避开对抗震不利的措施,并不应在危险的场地建设、这样做可以确保工程设施的安全可靠 同时也可减少工程投资.提高工程设施的投资效益、3,2,3。本条对位于I类场地上的构筑物。规定了在抗震措施方面可以适当降低要求,即可按建设地区的设防烈度降低一度采用,但在抗震计算时不能降低 主要考虑到I类场地的地震动力反应较小、而给水,排水 燃气。热力工程中的各类构筑物一般整体性较好、可以不需要做进一步加强,即可满足要求,同时对设防烈度为6度区的构筑物 规定了不宜再降低、还是应该定位在地震区建设的范畴 符合必要的抗震措施要求。3.2.4.条文对地基和基础的抗震设计提出了总体要求 首先指出当工程设施的地震受力层内存在液化土时。应防止可能导致地基承载力失效、当存在软弱土层时 应防止震陷或显著不均匀沉降,导致工程设施损坏或影响正常运转、例如一些水质净化处理水设备等.同时条文还规定了当对液化土和软弱粘性土进行必要的地基处理后 还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各类构筑物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主要考虑到地基处理比较复杂.很难做到完全消除地基变形和不均匀沉降,此外.条文对各类构筑物基础的设计高程和构造提出了要求。当同一结构单元的构筑物不可避免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时,应考虑到地基震动形态的差异、为此要求在相应部位的结构上设置防震缝分离或通过加设垫褥地基、以消除结构遭致损坏,与此相类似情况、同一结构单元的构筑物,宜采用同一结构类型的基础 不宜混用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结合给水。排水工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构筑物的基础高程由于工艺条件存在不同高差 对此 条文要求这种情况的基础宜缓坡相连,以免地震时产生滑移而导致结构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