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进场检验13.4.1 膨胀剂应按每200t为一检验批,不足20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10kg,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13。4,2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 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13,4,2 膨胀剂进场时检验项目应为水中7d限制膨胀率和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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