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进场检验14、3。1,防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14、3.2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 应进行对比检验。14,3 2.防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密度 或细度 含固量,或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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