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配建要求3 1,分 级3 1.1 老年人设施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一类,应当按照城市公共设施的分级序列相应地分级配置 分为三级,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小区级。大 中城市由于城市规模大。人口多,应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在市级的下一层次增设地区级,由于市级.地区级功能相近。本规范合并为一级.建制镇的人口规模与居住区大致相同.对老年人设施的需求近似于居住区要求。故规范中合并至居住区级,根据以上原则分级。形成的老年人设施网络能够基本覆盖城镇各级居民点。满足老年人使用的需求 其分级的方式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衔接 有利于不同层次的设施配套 在实际运作中可以和现有的以民政系统管理为主的老年保障网络相融合、如市级要求两者基本相同 本规范地区级则相当于后者规模较大 辐射范围较大的区级设施.而本规范居住区级则和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3 5万人相一致,便于组织管理 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深化.3 1、2。本条对各级老年人设施应配建或宜配建项目做出了具体规定、表3.1 2中的规定是依据老年人的需求程度 使用频率。设施的服务内容,服务半径以及经济因素综合确定的、如养老院.提供长期综合社会养老服务。要求设施齐全 服务半径大。因而设在居住区,镇,级以上.而老年服务中心、站.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日常服务,使用频率高,设施相对简单,因而需就近在居住区、小区内设置,我国地域辽阔,各区域中城镇的规模相差大、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亦不相同。所以老年人设施的配建规模,数量必须根据其具体的人口规模.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因素确定,此外.老年人设施目前多属公益设施。在城市新区建设中应当以本规范和相关规范为依据与其他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