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 利用 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 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 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修复的相关工作.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每年十月的第三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第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开展或者参与湿地保护活动,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