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 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 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 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 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 修复的相关工作.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每年十月的第三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第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开展或者参与湿地保护活动.鼓励 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