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 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 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 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修复的相关工作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每年十月的第三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第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传教育 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开展或者参与湿地保护活动,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