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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 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 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修复的相关工作,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每年十月的第三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第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传教育 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开展或者参与湿地保护活动,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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