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 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 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 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的组织 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 修复,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修复的相关工作,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每年十月的第三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第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开展或者参与湿地保护活动、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 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