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 系统治理 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 修复.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修复的相关工作,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每年十月的第三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第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开展或者参与湿地保护活动,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