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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以罚款 一 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开垦.围垦 填埋湿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一般湿地用途的.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四,采集泥炭藓.揭取草皮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开采泥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以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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