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一、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二,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开垦 围垦.填埋湿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一般湿地用途的,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四.采集泥炭藓.揭取草皮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开采泥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以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