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开垦。围垦,填埋湿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一般湿地用途的 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四。采集泥炭藓.揭取草皮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开采泥炭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以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三,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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