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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逾期不改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 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 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开垦 围垦 填埋湿地的 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一般湿地用途的.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四.采集泥炭藓.揭取草皮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开采泥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以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二 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三 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四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 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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