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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一般项目5 3 1,本条规定胶合木生产制作的构造和外观要求 1,胶合木的构造要求是胶合木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胶合木制作必须符合这些规定.产品进场时依照这些规定进行验收 2。胶合木的3类使用环境是指,1类 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周 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2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周 3周超过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3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3 本规范将木结构的外观质量要求划分为A,B,C三级。第3.0,5条,胶合木外观质量为C级时,胶合木制作完成后不必作刨光处理、5。3,2。胶合木构件制作的几何尺寸偏差与方木、原木构件相同.胶合木桁架。梁.柱的制作偏差应在吊装前检查验收,以便及时更换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构件或局部修正,5、3 3,胶合木结构中的齿连接,螺栓连接,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要求、与方木。原木结构相同、因此要求符合第4.3、2,4.3,3,4,2,10和4,2、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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