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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木结构的防护7,1,一般规定7.1,1。本章适用于木结构防腐、防虫和防火的施工质量验收,7,1 2。设计文件规定需要作阻燃处理的木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和不同构件类别的耐火极限 截面尺寸选择阻燃剂和防护工艺.并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下的木构件,尚应采取防止阻燃剂流失的措施.7,1 3,木材防腐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各木构件用途和防腐要求、按本规范第3 0.4条的规定确定其使用环境类别并选择合适的防腐剂 防腐处理宜采用加压法施工 并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经防腐药剂处理后的木构件不宜再进行锯解,刨削等加工处理。确需作局部加工处理导致局部未被浸渍药剂的木材外露时。该部位的木材应进行防腐修补,7,1、4,阻燃剂、防火涂料以及防腐 防虫等药剂.不得危及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7 1,5、木结构防护工程的检验批可分别按本规范第4,6章对应的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或轻型木结构的检验批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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