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检查记录、3 0、2,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分项工程组成。并应在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3,0.3 检验批应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性能质量控制和结构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分别划分,3。0 4.木结构防护工程应按表3,0.4规定的不同使用环境验收木材防腐施工质量。3 0,5.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验收其外观质量.1,A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观要求很高而需油漆,构件表面洞孔需用木材修补,木材表面应用砂纸打磨 2,B级、结构构件外露 外表要求用机具刨光油漆,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细小的缺陷和空隙,但不允许有松软节的孔洞、3 C级 结构构件不外露,构件表面无需加工刨光。3,0,6。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应有本工程的设计文件.2.木结构工程所用的木材、木产品、钢材以及连接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或半成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见证检验、并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督下取样,送检,3。各工序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 应有木结构工程竣工图及文字资料等竣工文件,3 0.7.当木结构施工需要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尚未列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时、建设单位应征得当地建筑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组织专家组。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同时应确定施工质量验收方法和检验标准,并应依此作为相关木结构工程施工的主控项目,3.0.8,木结构工程施工所用材料 构配件的材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可使用力学性能。防火.防护性能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材质等级的相应材料.构配件替代,当通过等强、等效。换算处理进行材料。构配件替代时,应经设计单位复核,并应签发相应的技术文件认可 3、0 9,进口木材,木产品.构配件,以及金属连接件等,应有产地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