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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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