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 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黄河干支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洪道等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 法规、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遵循自然规律,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 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将河道管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保护相关工作.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水岸清洁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黄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黄河干流兰州城区段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旅,应急.市场监管。城管。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本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四级河湖长体系,市,县。区.两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 县,区、乡镇,街道。村 社区.四级河湖长.市,县。区、总河长,各级河湖长的设立和调整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县、区。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是推行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 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协同推进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内容.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会商研判 资源共享、执法联动等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河道管理秩序,提升河道安全保护效能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涉水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 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 建立包括内部用户管理,河道利用管理、在线监控,案件网上运行等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 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做好举报者的相关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