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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三十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县 区,行政区域界河河道内采砂的、由毗邻的县,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分别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未达成协议 不得单方面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黄河干流兰州段为禁采区、除黄河干流兰州段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采砂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 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 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度汛、供水。航运安全调度及应对河道管理紧急情况不宜采砂的。市,县 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临时采取禁采措施。市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 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总量、作业方式采砂,二 即时转运、清除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回填采砂坑道 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三 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监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和河道生物防护等工程设施 五,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 临时禁采区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 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六 在通航航道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服从航道主管部门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域设立明显作业标志.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七,汛期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动产生的砂石由市 县 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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