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检验数量3,4 1、本节所规定的检验数量抽检比例。在特殊情况下可增加检验数量 3.4。2、用于高温,低温 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取源部件安装,计量 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取源部件安装。应全部检验 其他取源部件应按温度.压力。流量、物位.分析等用途分类各抽检30 且不得少于1件,3 4,3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仪表设备安装 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设备安装、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设备应按类型各抽检30,且不得少于1台 件,3 4,4,单独设置的仪表盘.柜,箱安装。应抽检20。且不得少于1台、成排设置的仪表盘、柜,箱安装,应抽检30.且不得少于1排 3,4,5 仪表电源设备的安装应全部检验,3,4,6,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外的仪表线路安装应按系统抽检30.3,4,7,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仪表管道安装.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管道安装 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管道应按系统抽检30。3,4,8,脱脂工程应全部检验。3.4,9,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仪表安装工程应全部检验。3,4 10。仪表接地安装工程应全部检验、3 4、11 隔离与吹洗防护工程应全部检验.3 4、12.防腐.绝热、伴热工程应按系统抽检30,3,4。13、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 易爆,有毒 有害物料的仪表设备单台校准和试验.应全部检验,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单台校准和试验、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的单台校准和试验应按系统抽检30.且不得少于1台,件、3,4,14 仪表电源设备的试验应全部检验,3.4 15.综合控制系统的试验应全部检验。3,4,16,仪表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应全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