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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实行市.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两湖管理机构对其所辖区域的水资源环境质量负责,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重大环境保护问题、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他有关两湖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协调决定、第二十七条,两湖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三,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两湖申请取水的,应当征求两湖管理机构意见 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两湖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关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环保。规划.水利.林业,绿化,建设.农业。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由两湖管理机构实施.第二十九条 两湖管理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事人对监督性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监测数据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三十条、在两湖流域的城镇应当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用于两湖流域的污水和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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