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七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 竣工验收等手续中存在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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