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七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 竣工验收等手续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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