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 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 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 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 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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