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 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 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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