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第六十六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注重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不得以各种名义开展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第六十七条,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科学决策。合理安排工程进度计划。按规定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六十八条,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防止财政资金沉淀,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第六十九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筹集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