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由市发改委发布,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桩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第十七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 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 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从事充电设施进网作业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山西能源监管办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第十八条,要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 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市直有关单位要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 加强对充电安全和配套电网设施服务的监管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九条 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第二十条 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违规侵占 毁损 改装.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第二十一条.充电设施必须具备接入政府指定的充电设施管理平台的能力。并支持相关充电信息的数据采集、包括监控管理和升级管理,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要符合国家充电设施标准和设计规范、能为所有合标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第二十三条,充电设施必须具备省或国家级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方可安装使用。第二十四条、对所有充电设施,市政府按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能力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市本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奖励示范城市的资金中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