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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预拌砂浆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与已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的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在工程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还时,应提供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结算依据.将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列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优质工程申报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使用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并不得签署有关验收文件。第二十六条.预拌砂浆企业应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计价政策,并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价格信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采集和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格信息,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检查、定期组织对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 依照本办法查处、第二十八条.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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