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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预拌砂浆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预拌砂浆市场调控管理机制,规范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行为,促进我市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济宁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 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经营。运输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拌砂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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