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及应用管理,第十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保证产品质量,第十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出厂产品应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确保生产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符合 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要求、并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试验室,配备能进行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抗渗性及砂浆所需各种原材料性能检测的设施设备和环境,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应加强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进场 生产过程、生产工艺 砂浆质量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运输车、罐车等应保证车况良好 车容整洁,保持移动筒仓罐体清洁。采取有效的防止洒漏,防止粉尘和噪音污染等措施。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应按照下列规定限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 自2014年1月1日起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内 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前款规定区域外的交通、能源 水利 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 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 属特种类型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二十三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统计报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