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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及应用管理。第十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保证产品质量,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出厂产品应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确保生产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 要求、并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试验室,配备能进行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 保水率,抗渗性及砂浆所需各种原材料性能检测的设施设备和环境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应加强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检查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进场、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砂浆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运输车.罐车等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保持移动筒仓罐体清洁,采取有效的防止洒漏.防止粉尘和噪音污染等措施。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应按照下列规定限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前款规定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属特种类型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二十三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统计报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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