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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及应用管理。第十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生产销售预拌砂浆 保证产品质量.第十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出厂产品应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确保生产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符合 预拌砂浆。GB 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223。2010、要求、并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试验室。配备能进行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 保水率.抗渗性及砂浆所需各种原材料性能检测的设施设备和环境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应加强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进场,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砂浆质量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运输车、罐车等应保证车况良好 车容整洁。保持移动筒仓罐体清洁.采取有效的防止洒漏 防止粉尘和噪音污染等措施,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 应按照下列规定限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前款规定区域外的交通 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属特种类型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二十三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统计报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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