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及应用管理.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保证产品质量.第十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出厂产品应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确保生产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符合 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要求,并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试验室。配备能进行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抗渗性及砂浆所需各种原材料性能检测的设施设备和环境,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应加强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进场,生产过程 生产工艺、砂浆质量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运输车、罐车等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保持移动筒仓罐体清洁,采取有效的防止洒漏,防止粉尘和噪音污染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 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应按照下列规定限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 自2014年1月1日起.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 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前款规定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属特种类型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二十三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统计报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