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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按照以市场为导向 总量控制 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规模发展情况。科学制订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济宁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第六条。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确定并对外发布济宁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第七条。新建 改建 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 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 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建设预审申请。未通过建设预审的。不得进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 第八条、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生产规模总量要求 三,符合保护耕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四,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要求,五,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六。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并配置相应的产品输送设施和设备.七,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场地应满足生产需要、八,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预审报告.二、申请表.三,说明书,四、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五、预拌砂浆实验室建设计划.六,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第十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后、应根据.关于印发 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 未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 二 申请表.三,企业基本情况.四.工程业绩、新建预拌砂浆企业除外 五 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六 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七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意见书,以上材料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根据.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进行审查。经审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应根据。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取得.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未取得预拌砂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第十五条,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在1年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五 能够满足预拌砂浆质量检验所必需的试验仪器清单及试验仪器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六,试验.质检人员名单及其相关学历,职称复印件、试验.质检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它有效培训记录证明复印件、七 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清单、生产计量设备有效检、校 定证书复印件、八,质量管理手册 九.企业法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十,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提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书,具有环境评价资质的科研院所或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申请企业提交材料在按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备案条件企业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复核。第十六条、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砂浆的 应当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预拌砂浆外地生产企业销售备案申请表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三,企业营业执照,四、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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