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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设施维护 第三十一条,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施工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的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用水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加快对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淘汰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老旧管网 从结算水表至用水单位和个人的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三十三条、城市专用消防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安装.维修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消防单位应当在火警后3日内将失火时间,地点,用水量报送城市供水单位,第三十四条,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当月用水量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供水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当月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应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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