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水工作,第四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城市规划,水和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 第六条,各级住建,水.环保。地质矿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非法开采水资源。浪费水和污染水质的行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城市供水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水设施的研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