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供水工程。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水专项规划,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并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九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须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门审批、水利部门可以授权住建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未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不予颁发取水许可证。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开采量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量取水,直至关闭,第十条,申请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同意和批准、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三,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五.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发展区。六.其他不宜取水的地方.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住建部门 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自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核同意,还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在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该设施二次供水的水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联网供水.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 住户计量水表等,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压力的 建设单位必须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