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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并网调度管理。第十八条、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做好系统接入服务.确保满足自备电厂并网要求 已并网的自备电厂,申请与大电网解列后,不得再申请并网.第十九条。对利用余热。余压。余气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办理并网接入服务,并报所在地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运行调度管理的依据,所发电量实行.自发自用,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除利用余热 余压,余气等分布式发电项目外的其他自备电厂并网、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由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办理并网备案手续。第二十条、并网自备电厂应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编制的机组运行方式 负荷曲线,电压曲线 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管理规定。按要求提供设备 装置,参数。第二十一条 自备电厂应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保厂用电方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当电网发生安全事故时。自备电厂应按调度指令配合事故处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三条、在自备电厂机组并网前,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电网企业与自备电厂或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 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并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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