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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并网调度管理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做好系统接入服务。确保满足自备电厂并网要求 已并网的自备电厂 申请与大电网解列后,不得再申请并网,第十九条,对利用余热。余压,余气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办理并网接入服务,并报所在地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运行调度管理的依据 所发电量实行 自发自用.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除利用余热 余压,余气等分布式发电项目外的其他自备电厂并网。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由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办理并网备案手续、第二十条.并网自备电厂应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编制的机组运行方式,负荷曲线 电压曲线,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管理规定,按要求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第二十一条 自备电厂应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 保厂用电方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 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第二十二条 当电网发生安全事故时.自备电厂应按调度指令配合事故处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三条、在自备电厂机组并网前,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电网企业与自备电厂或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 购售电合同。并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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