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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促进我省自备电厂科学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等精神,结合山西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备电厂 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用电 用热需要建设的燃煤或利用余热、余压,余气等自主建设的以自发自用为主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和现役的自备电厂。第四条 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责任和义务,第五条。省级电力规划和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的规划布局,核准等工作。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的运营管理工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征收标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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